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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 》,給予聯邦法院在涉及解釋和應用美國 S.案件的管轄權行為的國會和條約。
(1) 法定權力的法庭聆訊及決定一案。併發的管轄權存在時兩個法院有相同的情況下同時負責。(2) 的法院有權決定案件的地理區域。
訴訟各方解決他們的差別,而無需進行審判。定居點通常涉及一方在另一方提出申索補償金。
箱、 爭議或訴訟。參與者 (原告和被告) 在訴訟中的被稱為的訴訟人。
前獲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員提出了口頭髮言。這種聲明往往會對所審查潛在的證人,能夠發現,或將稍後在審判中使用。
協助法官與研究和起草工作的意見。
(1) 過程的質疑的東西,如在"彈劾證人證言。"(2) 政制處理,即眾議院可能"彈劾"(不當行為的指責) 高,聯邦政府在參議院的審判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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